赤壁市司法局开展公职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执业
根据《咸宁市司法局开展公职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执业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方案》{咸司通【2020】13号}的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为期2个月公职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法律服务机构、人员违规执业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一、整治对象
(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公职人员,含在岗在编公务员、退休或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退休或辞去公职未满二年的公务员。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公职律师。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
(五)公证机构、公证员。
(六)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二、整治内容
(一)公职人员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在岗在编公务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2、违规让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公函、介绍信、发票的;3、退休或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曾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退休或辞去公职未满二年的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本地区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以近亲属身份名义代理诉讼案件收取当事人费用的。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职律师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1、违规向公职人员、非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其他人员出具公函、收费票据、委托服务协议的;2、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3、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是否存在:1、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费用的;3、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5、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公职律师是否存在:1、代理非本单位涉法业务的;2、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3、违规让法律服务机构出具公函、收费票据、委托服务协议的;4、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的。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存在:1、违规向公职人员、非本单位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其他人员出具公函、收费票据、委托服务协议的;2、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3、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4、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5、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6、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存在:1、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2、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3、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费用的;5、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6、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四)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存在:1、违规向公职人员、非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其他人员出具公函、指派通知书、介绍信的;2、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3、开展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是否存在: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3、违规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五)公证机构、公证员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公证机构是否存在: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3、办理法律援助公证事项收取当事人费用的。
公证员是否存在: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4、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5、办理法律援助公证事项收取当事人费用的。
(六)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存在: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3、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4、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5、办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事项收取当事人费用的。
鉴定人是否存在:1、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2、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3、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4、办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事项收取当事人费用的。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715-5882571、0715-5882092,接收群众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