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17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企业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拓宽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可将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地方,可根据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将留工培训补助拓展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实施政策的统筹地区应留足2年备付资金。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一致。
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同),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时发放1000元的就业补贴,其中,一次性扩岗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四、规范简化缓缴程序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及书面承诺后,按程序办理缓缴业务。
五、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在缓缴期满后应及时缴纳缓缴的费款。
2022年6月7日
附件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附件2
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5类困难行业)
单位编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名称 | |||
本单位郑重承诺 | |||
所属行业类别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754-2017)》划分标准,我单位“所属行业类别”为: [ ]餐饮, [ ]零售,[ ]旅游,[ ]民航,[ ]公路运输,[ ]水路运输,[ ]铁路运输 | ||
申请内容 | 本单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现确认申请缓缴以下费款: 一、2022年[ ]月— [ ]月养老保险费。 二、[ ]年[ ]月—[ ]年 [ ]月失业保险费。 三、[ ]年[ ]月—[ ]年 [ ]月工伤保险费。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17类困难行业)
单位编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名称 | |||
本单位郑重承诺 | |||
所属行业类别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754-2017)》划分标准,我单位“所属行业类别”为:[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 ]体育,[ ]娱乐业 | ||
经营状态 | 2022年里,[ ]月,收入 元,支出 元,存在亏损情形。 | ||
申请内容 | 本单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现确认申请缓缴以下费款: 一、2022年[ ]月—[ ]月养老保险费。 二、[ ]年[ ]月—[ ]年 [ ]月失业保险费。 三、[ ]年[ ]月—[ ]年 [ ]月工伤保险费。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组织)
单位编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名称 | |||
本单位郑重承诺 | |||
企业划型(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 |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我单位“企业划型”为[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 | ||
单位类型(参照执行社会组织填写) | [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社会组织 | ||
经营状态 | 2022年里,[ ]月,收入 元,支出 元,存在亏损情形。 | ||
申请内容 | 本单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现确认申请缓缴以下费款: 一、2022年[ ]月—[ ]月养老保险费。 二、[ ]年[ ]月—[ ]月失业保险费。 三、[ ]年[ ]月—[ ]月工伤保险费。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