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基数标准
发布时间:2022-05-06【打印文章】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职工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补充通知如下。
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缴费基数月标准调整为5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1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6500元。
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缴费基数月标准调整为53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5900元。
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12月31日前已缴完2021社保年度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不重新申报2022年1月至6月的缴费基数;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2021社保年度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缴费属期对应的缴费基数标准和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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