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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19打印文章

一、关于参保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上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关于缴费比例

全省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程序报国家核准后,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缴费基数

(一) 工资口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省社平工资),作为确定缴费基数标准的依据。

(二) 缴费基数标准过渡。设置过渡期,将现行全省分区域三档缴费基数标准逐步统一至全省使用一档缴费基数标准。过渡期内各年度缴费基数具体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三) 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据实进行申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年度缴费基数标准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年度缴费基数标准60%的,按本年度缴费基数标准60%确定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从参保地在本年度缴费基数标准60%300%之间设立的若干缴费基数档次中,自行选择一个档次申报为本人的缴费基数。

(四) 单位缴费基数核定。自2020社保年度起,单位缴费基数按该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不再实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对比。

、关于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区域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判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归集归并历史缴费;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

关于待遇项目和标准

参保人员的下列待遇项目,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一) 退休(退职)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二) 退休(退职)后按国家和我省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三)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符合条件遗属按月领取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病残津贴(待国家出台具体政策后执行)。

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

结合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政策,根据国家批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过渡方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

关于退休

(一)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军龄且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延长缴费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也可选择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可选择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延迟退休手续继续缴费的,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费期间个人缴费予以退还,单位缴费不予退还。

关于违规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违反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补缴)的,违规缴费时间段不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违规缴费期间个人缴费予以退还,单位缴费不予退还。

关于重复领取待遇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只能领取1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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