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和交流。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参与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预决算和基金预算的执行,负责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贯彻落实全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监督检查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的实施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推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贯彻落实和谐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统筹实施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处理市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中央、省、咸宁在赤和市属单位实施劳动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市评比表彰奖励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