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长江流域禁捕电子监控系统租赁服务项目合同
根据赤壁市木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赤壁市长江流域禁捕电子监控平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BML-20210419-026)的单一来源采购结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赤壁市长江流域禁捕电子监控系统租赁服务项目合同事项,通过友好协商,现授权各自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1.1“本项目”:指赤壁市长江流域禁捕电子监控系统租赁服务项目。
1.2 “系统”:指赤壁市长江流域禁捕电子监控系统租赁服务项目。
1.3 “技术支持”:按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的技术支持。
1.4 “服务”:按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由乙方向甲乙双方提供的与合同标的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免费服务期内的技术服务、支持等。
1.5 “工程系统”指对于此系统进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系统割接,设备的调通和测试,开通,运行,项目管理,技术服务。
1.6 “甲方现场”或“现场”:对系统使用的场所。“用户现场”在合同相关条款中亦被称为“站”或“甲方安装现场”。
1.7 “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 “验收”:乙方对合同系统调试完成,在甲方能够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后,由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进行的对合同系统的再测试和验证。若合同系统的测试结果满足双方共同确认的相关技术要求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系统进入运行期。
1.9 “免费服务期”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为期60个月的技术支持。
1.10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所有法定节假日除外。
1.11 “甲方”:指赤壁市农业农村局。
1.12 “乙方”:指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1.14 “双方”:甲方和乙方。
1.15 “各方”:甲方和乙方。
第二章 合同标的
2.1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赤壁市长江流域禁捕电子监控系统租赁服务, 服务时间为2021年8月1日——2026年7月31日。
2.2 乙方按照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2.3 乙方按照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负责接待甲方参加技术协调会、支持的人员。
2.4 乙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家提供系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通和测试、试运行、及维护等服务。
2.5 双方同意,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章 价格
3.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系统服务的总价格 (“合同总价”) 人民币6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壹拾万元整),本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合同总价下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人民币5754716.98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柒拾伍万肆仟柒佰壹拾陆元玖角捌分 ),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345283.02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贰佰捌拾叁点零贰分 )。
租赁服务费每年10月30日前支付当期年服务费,第一年支付总价格的80%系统服务,即第一年支付人民币4880000.00元,(大写: 肆佰捌拾捌万元整),不含税4603773.58元,(大写: 肆佰陆拾万叁仟柒佰柒拾叁元伍角捌分),税额276226.42元,(大写: 贰拾柒万陆仟贰佰贰拾陆元肆角贰分);后四年支付总价格的20%系统服务,每年支付5%,即支付人民币305000.00元,(大写:叁拾万伍仟元整),不含税287735.85元,(大写:贰拾捌万柒仟柒佰叁拾伍元捌角伍分 ),税额17264.15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陆拾肆元壹角伍分)。
3.2 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并不可更改。
3.3 上述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应承担根据合同《附件一:赤壁市长江流域禁捕电子监控系统租赁服务物资清单》提供的系统服务物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调通和测试、开通,直至《验收合格证书》签署之日的工程服务);
乙方按照连接本合同系统与其它厂商供应的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的全部费用;
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二:售后服务承诺》约定的免费服务承诺;
乙方为完成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第四章 支付条款
4.1 乙方的银行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63号
联系电话:18507240006
税务登记证号:91421200316540257Q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
银行帐号:42001696008059000887
4.2 乙方开户银行、帐号等如有变更,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前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方式通知甲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4.3 甲方与乙方之间通过以下第( 2 )种方式进行结算:
1支票;2电汇;3银行汇票;4承兑汇票
4.4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章 系统建设和验收
5.1 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系统设计及实施方案,甲方应当及时进行评审鉴定及认可,若经甲方评审发现乙方提交的方案设计存在缺陷,乙方负责进行修改直至甲方认可。测试和验收应符合甲方约定的标准和乙方作出的质量承诺,并应满足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的测试及验收标准。
5.2 验收测试由甲方按合同及相关附件中的有关约定进行,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如果测试结果符合甲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双方将签署两份《验收合格证书》,双方单位保留一份。
5.3 如果系统中的任何部分不能按照甲方约定的验收标准通过,乙方应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验收测试能够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尽快再次进行。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适用于再次验收测试。
第六章 保修、赔偿和违约金的支付
6.1 乙方所提供的系统免费服务期为60个月(“保修期”),自《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6.2 在系统免费服务期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系统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乙方负责排除缺陷。
6.3 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表执行本合同,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工程进度表和保修期相应向后顺延。每延迟一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0.1%(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乙方对违约金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 5 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6.4 如果因为甲方原因,乙方工程进度表未能得到执行,则在得到甲方确认后,工程进度表将相应顺延。
6.5 验收通过后,如因为甲方原因,系统服务费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付款,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0.1%(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6 如果因为乙方原因,甲方系统服务费付款未能得到执行,则在得到乙方确认后,支付时间将相应顺延。
第七章 不可抗力
7.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7.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7个日历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14个日历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7.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 60 个日历日或以上时,双方均有权利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章 税 务
8.1 双方应各自承担合同约定和根据中国税法应承担的所有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税务。
8.2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均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足额缴纳了税金,无偷税漏税或走私行为。
8.3 由于乙方增值税发票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将该争议提交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章 保密条款
10.1 甲方(“资料披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资料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 (简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
10.2 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资料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视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且不得将该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约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执行本合同下义务的目的对保密材料进行复制,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接受方必须将保密材料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存保密材料,并对保密材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不慎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材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10.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资料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资料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资料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资料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取得的;
(4)法律、证券交易所、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要求资料接受方披露的,但资料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资料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0.4 本合同保密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
第十一章 软件使用权和侵权诉讼
11.1 如果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使用本合同项目下系统侵犯了其所有权或知识产权,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11.2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法院或行政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本合同项目下系统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酌情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系统的权利。
(2)更换或改造上述系统,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该系统。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将保持其有效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2.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12.4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内容。
12.5 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2.6 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事项,应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12.7 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方与乙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2.8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2.9 本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包括保密条款,如合同双方有特别约定,则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仍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
12.10 本合同各章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2.11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附件:
附件一:赤壁市长江流域禁捕电子监控系统租赁服务项目物资清单
附件二:售后服务承诺
附件一:赤壁市长江流域禁捕电子监控系统租赁服务项目物资清单
赤壁市长江流域禁捕电子监控系统租赁服务项目物资清单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一,前端高空设备 | ||||
1 | 5公里摄像机 | 台 | 2 | 5KM可见光+3KM激光 |
2 | 5公里摄像机 | 台 | 4 | 5KM可见光+3KM激光+热成像 |
3 | 3KM摄像机 | 台 | 9 | 3KM可见光+1KM激光 |
4 | 3KM摄像机 | 台 | 6 | 3KM可见光+1KM激光+热成像 |
5 | 边缘计算分析盒子 | 台 | 21 | 内嵌神经网络识别算法、目标识别分析 |
6 | 转接电源 | 台 | 21 | 基站专用电源,220V转48V |
7 | 盒子支架 | 个 | 21 | 铁塔抱杆定制镀锌支架 |
8 | 球机支架 | 个 | 21 | 铁塔抱杆定制镀锌支架 |
9 | 辅材 | 批 | 21 | 定制 |
10 | 设备安装调试 | 套 | 21 | 国标 |
小计 | ||||
二,长江支流监控设备 | ||||
1 | 黑光球 | 台 | 22 | 6-198mm电动变焦,33倍光学变倍,带入侵报警 |
2 | 壁挂支架 | 台 | 22 | 配套 |
3 | 监控立杆 | 套 | 8 | 12米监控八棱立杆含预埋件 |
4 | 立杆基础 | 套 | 8 | 含基础开挖及混凝土浇灌,接地等 |
5 | 监控电杆 | 套 | 7 | 水泥电杆 |
6 | 水泥护墩 | 套 | 7 | 上底直径80cm,下底直径 120cm,高度 80 |
7 | 外电引入工程 | 套 | 1 | 电力报装及外电接入,工作量见附表 |
8 | 电缆 | KM | 8 | 3*25+1*16 |
8 | 辅材 | 批 | 22 | 定制 |
9 | 设备安装调试 | 套 | 22 | 国标 |
小计 | ||||
三,监控中心设备 | ||||
1 | 拼接屏 | 块 | 12 | 46寸3.5mm拼缝标亮LCD拼接显示单元 |
2 | 拼接屏模块化支架 | 个 | 12 | 原厂配套 |
3 | LED条屏 | 平方 | 1.4 | P10双色 |
4 | 拼接屏高清线材 | 套 | 12 | 原厂配套 |
5 | 高清解码器 | 台 | 1 | 与拼接屏及前端摄像机配套 |
6 | 平台服务器 | 台 | 1 | |
7 | 存储服务器 | 台 | 1 | 含14块6T硬盘,需要存储90天或以上 |
8 | 平台软件 | 套 | 1 | 非法捕捞,非法垂钓,非法采砂等渔政违法行为实时报警,有完整工单流转含手机执法APP,电脑端,监控管理平台,流媒体平台 |
9 | 核心交换机 | 套 | 1 | 交换容量:★交换容量≥598Tbps包转发率:★包转发率≥220Mpps |
10 | 操作台及操作PC | 套 | 1 | 单联操作台+1台操作PC+便携PC |
11 | 机柜 | 个 | 1 | 国标42U服务器 |
12 | 辅材 | 批 | 1 | 国标 |
13 | UPS配电系统 | 套 | 1 | 主机+电池 |
14 | 监控中心数字会议系统 | 套 | 1 | 会议音箱4只,专业功放,调音台,音频处理器,会议话筒9个,电源时序器连接线等 |
15 | 设备安装调试及税费 | 套 | 1 | 国标 |
小计 | ||||
四,运行维护部分 | ||||
1 | 塔租 | 套 | 19 | 五年维护期 |
2 | 网络传输 | 条 | 44 | 五年维护期 |
3 | 设备取电及电费 | 套 | 43 | 五年维护期 |
附件二: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书
我单位在赤壁市长江流域禁捕电子监控系统租赁服务项目建设完成后,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在此承诺,高质量的完成标书所有要求,按规范要求进行全方位的检测与测试工作;
2.我方在此承诺,对承担的维保设备提供五年的保修服务;如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而产生的费用,乙方负责解决;
3.我方在此承诺,提供价格优惠合理的正规产品,免费提供相关使用人员的技术支撑以及使用技术指导;
4.我方在此承诺,合同服务期内,免费提供设备的维修、保修服务。
承诺人名称:(盖公章)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赤壁市农业农村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廉洁承诺书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根据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廉政相关管理规定,特作如下廉洁承诺: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分公司有关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
二、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按协议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赤壁市长江流域禁捕电子监控系统租赁服务项目合同》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承诺绝不进行诸如索要回扣、弄虚作假、签署阴阳协议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四、积极配合公司各级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各项检查、核实工作,不提供伪证,不搪塞纪检监察人员。
五、如违反廉洁从业相关管理规定,本人愿意承担省、市铁塔分公司任何追责处罚及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