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的公告
赤壁市广大居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在各种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中无法提供本人婚姻证件,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如不动产登记、户口迁移、车辆过户、生育登记、房屋拆迁补偿、享受政府相关补贴、公积金提取、财产继承、银行贷款、购买房屋、个人出国(境)、子女入托入学、工作调动等。在坚持依法和当事人自愿登记的前提下,我单位于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和补办结婚登记工作。通过集中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为一些因早年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缺失、信息记载不全、存在变更或差错等问题的,及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提供合法、便捷的补证服务,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网络共享,推进简政便民。现将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和补办结婚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发、补办婚姻登记证服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二、补办结婚证须知
(一)补办条件和范围:
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证。
(二)补办所需材料:
男女双方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包含首页、本人页)、3 张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政务中心设有照相服务),共同到赤壁市政务服务中心C区婚姻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当事人,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为已婚的,需两个证明人持身份证到办证窗口证明其同居生活至今)
三、补领结婚证须知
(一)补领条件和范围:
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过婚姻登记证,因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信息不一致、不齐全或者其他原因影响使用的,目前仍维持该婚姻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审查后,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
(二)补领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包含首页、本人页)、3 张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政务中心设有照相服务),双方共同到赤壁市政务服务中心C区婚姻登记窗口办理。
(1)有婚姻登记档案,且信息完全一致的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系统内登记记录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等内容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证、证明材料等一致的,婚姻状况未发生改变的,当事人携带以上证件直接按程序补领。
当事人一方为湖北省户籍,在湖北省内婚姻登记系统中可查证,且档案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当事人携带以上证件可以直接按程序补领。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军人的,还应当提交《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签名栏应当书写受托人姓名,并注明“受托人”。
(2)有旧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系统内登记记录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等内容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等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说明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撑。确属有关部门变更的,应提交变更证明。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可不提交变更证明。
(3)无结婚登记档案的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证明;档案保管部门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当事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处可以补领结婚证。下列材料两项及两项以上可视为充分证据:
1)户口簿或常住户口登记表上夫妻关系的记载。
2)两名近亲属或邻居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单位履历表或人事档案复印件。
4)原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
5)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需加盖使用单位印章。
6)有夫妻关系记载的公证书原件。
2.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包含首页、本人页)、2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到赤壁市政务服务中心C区婚姻登记窗口办理。(离婚档案无法查实的,不能申请补领)
3.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4.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为集体户口簿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不能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可提交盖有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公章(红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集体户个人页载明户籍地址、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完整个人信息,并盖有公安部门户籍章(红章)的,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
注:伪造和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结婚证的不在此范围。
四、咨询电话:0715-5331505
五、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5月—9月,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六、办理地点:赤壁市政务服务中心C区婚姻登记窗口(赤壁市平安路9号)
赤壁市民政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