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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6-21打印文章

为满足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服务需求,体现“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服务理念,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和《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民政函20235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赤壁市民政局自202361日起受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一、受理方式、条件

在湖北省内,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湖北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为湖北省户籍的,可以在本省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的,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在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3512日起至2025511日止。

三、“跨省通办”业务流程

(一)结婚登记: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四、当事人需提交的证件

双方当事人均非湖北省户籍的,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湖北省内的,应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所需证件,无需提供居住证。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五、预约时间、方式

为提高“跨省通办”效率,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当事人可提前在网上预约。

(一)预约时间:当事人应提前2天通过网络预约、电话确认等形式预约登记。

(二)预约方式:1.网上预约:个人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 http://zwfw.hubei.gov.cn/》,点击“便民服务”中的“湖北婚姻预约登记”进行预约。

2.手机下载鄂汇办APP,选“便民服务”中“婚育服务”选项,点“查看全部本地可用服务”进行预约。

3.电话预约(咨询):0715-5331505

赤壁市民政局

202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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