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4【打印文章】
各乡镇(街道、场、区)民政办公室: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4〕7号)精神,现就执行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2/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564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1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47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647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856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229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39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290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390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856元/人/月。
五、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一)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1.5倍确定为1173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倍确定为1083元/人/月。
六、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564元/人/月。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00元/人/月。
新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赤壁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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