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8【打印文章】
各乡镇(办场区)民政办公室: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8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64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6300元/人/年。
三、农村特困供养标准:10632元/人/年(886元/人/月)。
(一)分散供养对象:
1、基本生活标准:683元/人/月;
2、照料护理标准:203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对象:
1、基本生活标准:683元/人/月;
2、照料护理标准: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03元/人/月;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03元/人/月;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485元/人/月。
四、城市特困供养标准:1280元/人/月。
(一)分散供养对象:
1、基本生活标准:832元/人/月;
2、照料护理标准:448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对象:
1、基本生活标准:832元/人/月;
2、照料护理标准: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448元/人/月;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48元/人/月;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485元/人/月。
五、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1280元/人/月。
六、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24576元/人/年(2048元/人/月)。
新标准从202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赤壁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