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半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一、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2023年上半年,全市共纳入社会救助对象21512人,累计发放社会救助专项资金5729万元。其中:城市低保6635人1215万元;农村低保13335人2129万元;城市特困263人287万元;农村特困1279人988万元;累计开展临时救助4527人次519万元;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落实兜底保障政策
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6457人依规纳入兜底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放社会救助专项资金1370万元,其中:农村低保4970人907万元;农村特困501人367万元;临时救助986人96万元,严防因救助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返贫问题发生。
三、落实防返贫监测帮扶
充分运用低收入困难人口信息监测平台,定期对纳入防返贫监测系统的人员开展比对摸排,通过线上数据比对、线下主动发现及时掌握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变化信息,开展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全面排查,做到应纳尽纳、能救及救。2023年上半年,共计排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防返贫监测人员49户,及时将符合条件的42户依规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四、落实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机制
采用“消费支出法”动态制定和调整了社会救助标准,其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650元/人/月调整到720元/人/月,占上年度城镇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26元的33%;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550元/人/月调整到649元/人/月,占上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76元的47%;城市特困供养标准由1300元/人/月调整到1440元/人/月,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由1021元/人/月调整到1150元/人/月,占上年度农村人均消费支出16576元的8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分别确定为1440元/人/月、1298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