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了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赤壁市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此令自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组织实施。
一、全市所有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集体连片的封山育林地段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二、在戒严区域,所有公民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十不准”,即:不准烧荒开垦;不准在林区上坟烧纸、点蜡、燃放鞭炮;不准在林区内煮烧食物;不准在林内烧火取暖;不准在林内吸烟;不准在林内打火把;不准烧田边地埂杂草;不准在山上烧灰沤肥;不准小孩在山边玩火;不准烧山驱兽,用明火枪狩猎。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生活用火,严格管理。违反“十不准”者,交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三、在温高风大、火险等级高及清明节期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乡镇、办事处、场森林防火机构要组织森林公安和当地派出所、林业站,以及乡镇住村包保干部、村组干部成立巡查小分队到戒严区检查防守,及时排除引发山林火灾的隐患。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
四、戒严期内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了事,引发山林火灾、火警或制造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防火戒严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的,要追究该区域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当地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调遣,无条件履行扑救义务。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老年人和学生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六、扑火工作中,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扑火物资组织扑救,必要时可强制征用。在戒严期内执行森林防火任务的车辆,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核发“赤壁市森林防火指挥车”、“赤壁市森林防火专用车”标牌。
七、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发布公益广告及信息。把宣传带入到日常管理中,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电话:5285119)报告。
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