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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8-08-10打印文章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处置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控制事态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的绿色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赤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水域内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发生在我市水域以外但可能威胁、影响到我市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

省有关部门指定或应其他应急机构请求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亦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环境优先,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4)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成立赤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咸宁长江海事处处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武警赤壁消防大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市港航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分设在咸宁长江海事处、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咸宁长江海事处处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根据各自职责具体承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

(2)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章制度;

(4)定期组织全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能培训,开展防治船舶污染知识宣传;

(5)建立完善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

(6)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市政府交办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市际合作事宜的组织协调工作。

2.2成员单位

(1)长江武汉海事局咸宁海事处:负责长江干线赤壁段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2)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负责长江干线赤壁段以外支流、水库及湖泊水域内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障用于污染应急处置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3)市环保局:负责提出对水上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建议;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以及因船舶以外原因所造成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提供空气、水质等监测资料;对水上危化品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指导回收危险废物的处理;拟定实施受污染环境恢复方案。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陆上治安秩序,以及获救人员的转移和群众疏散维护。

(5)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等善后处理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应急处置中牺牲、伤残施救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提供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必要的资金支持。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的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8)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提供上级对通航江河、水库及湖泊水文变化(水位、流速等)监测分析信息,开展本系统内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应急调度工作。

(9)市农业局:负责对农用、渔业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支持;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农用、渔业船舶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0)市卫计局:负责提供医疗救援保障,组织、协调医护救援人员及药品、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执行医疗救护、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11)市旅游局:负责组织事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核实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

(12)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应急处置行动期间提供气象信息。

(14)长江航运公安局:依其职责负责维护长江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水上治安秩序。

(15)武警赤壁消防大队: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出动所属部队力量参加水上污染应急处置。

2.3综合协调机构

根据管辖区域,在长江武汉海事局咸宁海事处设立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在市交通运输局设立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赤壁段和长江干线赤壁段以外支流、水库及湖泊水域内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赤壁段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2)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赤壁段沿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开展船舶污染应急处置;(3)承担长江干线赤壁段应急处置值班;(4)检查、指导长江干线赤壁段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情况,开展搜救演习、人员培训和应急处置业务交流;(5)国家和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职责:(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长江干线赤壁段以外的支流、水库及湖泊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2)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赤壁段支流、水库及湖泊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开展船舶污染应急处置;(3)承担长江干线赤壁段应急处置值班;(4)检查、指导长江干线赤壁段以外的支流、水库及湖泊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情况,开展搜救演习、人员培训和应急处置业务交流;(5)国家和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4专家咨询组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组,为船舶污染防治、污染事故应急行动、污染损害评估和赔偿等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专家组成员主要由航运、海事、船检、渔业、环保、石油化工、消防、安全管理、医疗卫生、水文、气象、通信、法律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有关部门推荐,分别由咸宁长江海事处和市交通运输局聘任。

2.5现场指挥部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水上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其主要职责:

(1)执行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报告船舶污染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具体实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方案,包括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处置及各类资源的合理调配等工作;

(5)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

(6)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下一步应急措施的建议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2.6应急救援力量

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公安消防应急队伍、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武警部队、港航企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间救援力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其职责:

(1)服从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污染应急行动;

(2)参加水上污染应急行动时,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应急行动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3)参加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培训、演练。

3预防预警

3.1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按照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污染事故(一级)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

(2)预计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或严重威胁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应急行动的水上污染事故;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污染事故。

3.1.2重大污染事故(二级)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重大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

(2)预计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或威胁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

(5)动用市级应急救援力量不能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污染而需调用本市救援资源;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污染事故。

3.1.3较大污染事故(三级)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较大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

(2)预计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因污染事故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4)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时;

(5)调用本市州资源能够控制,有可能需要市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协调;

(6)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污染事故。

3.1.4一般污染事故(四级)

下列条件同时具备构成一般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100吨以下;

(2)污染损害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时;

(4)调用各县(区)资源基本能够控制;

(5)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水上污染事故。

3.2预防

3.2.1 污染风险分析

(1)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应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日常管理加强对辖区各通航水域可能引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污染源、污染区域的调查、分析、评估和登记,总结通报当地政府。

(2)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对调查收集的污染源、污染区域情况,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于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故的污染源、污染区域情况,逐级上报至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对风险等级进行认定。

(3)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故的污染源、污染区域由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当地政府;容易引发较大、一般污染事故的污染源、污染区域由市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2污染敏感区划分及敏感图

为控制和缓解污染物对敏感资源的污染损害,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应对通航水域和岸线进行划分,建立敏感区,确定敏感区内敏感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制作环境敏感图。

环境敏感图中有环境敏感资源及其优先保护次序、污染高风险区,现有的污染应急防备力量和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情况标注在敏感图中。

划分污染敏感区时,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捕捞及水产养殖区、野生动物保护区、重要的环保区(如沼泽地、湿地等)、取水口和其他设施、文化遗址以及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因素。

3.2.3污染监控

有关单位应根据容易引船舶污染事故的污染源、污染区域风险等级,结合污染敏感区的优先保护次序,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并加强监控、检查。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依据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等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3.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由长江海事、交通运输以及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电话、传真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向船舶污染应急机构通报。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位、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环境安全或造成其他危害的信息等。

3.3.3预警应对措施

有关单位、人员和船舶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防止或减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各级船舶污染应急机构,根据预警信息,加强防污染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信息报告

4.1 信息接报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船舶)或知情者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污染水域应急指挥中心报警,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污染水域应急指挥中心及时通报水域所在地政府。

报送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时,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船舶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2)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影响范围、污染的发展趋势;

(7)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8)有关规定要求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新情况或应指挥机构要求,船舶、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补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任何级别的船舶污染事故,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及时通报。

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二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2小时内必须向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政省府应急办和国家级船舶污染水域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接收到船舶污染事件报告后,立即对污染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并将核实情况向市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1)发生一、二级船舶污染事件实行各级同时报送制,2小时内同时报送至县、市、省、国家级应急指挥中心;

(2)发生三级船舶污染事件在2小时内逐级通报至应急省指挥中心;

(3)发生四级船舶污染事件在2小时内通报至咸宁市应急指挥中心。

4.3事故评估

(1)指挥中心评估

市级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污染事故的信息后,视情况组织人员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确定船舶污染事故响应等级,对属于四级响应、三级响应污染事故,由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宣布启动本级预案,召集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到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派现场指挥长,并召集专家小组开展进一步评估工作。

(2)专家小组评估

专家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进一步的评估,具体工作是:

①根据已掌握的相关数据,确定污染物扩散趋势和优先保护次序;

②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污染事故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③评估现有应急救援力量能否满足应急行动需要;

④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反应行动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⑤科学估算应急反应的时间和可能产生的清污、索赔费用。

5应急处置

5.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按照市、长江干线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船舶污染事故,事故所在地的最低一级船舶污染应急机构应首先响应。事故发生地船舶污染应急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污染控制事态扩展,请求上一级船舶污染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上级船舶污染应急机构应对下级船舶污染应急机构的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交省通运输局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报请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预案。特别重大污染事故报请国家级船舶污染水域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2)发生较大、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请本级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同时报告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

(3)按照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施属地化分级处置。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市政府分管市长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上一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报告。上一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应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挥。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咸宁市政府分管市长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交省通运输厅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应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挥。

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赤壁市、咸宁市政府领导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尽快到达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处置。

5.2综合协调机构的行动

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布置应急救援任务,将下述事项告知各救援力量:

(1)事故发生的时间、位置和区域的水况;

(2)事故的基本情况、级别及所需要的救援、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3)已指定的现场指挥部;

(4)通信联络要求;

(5)实施救援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6)其他及时准确救援所必须的信息;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情况及需要,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或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监控和卫生监督工作;

(2)当污染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秩序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支持保障。

5.3应急救援力量的行动

5.3.1应急救援力量的调用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力量。未经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援值班任务的专业救援力量。

(2)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应与参与救援的军队、武警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共同制定的工作程序,协调军队、武警力量参加救援行动。

(3)参加救援的军队、武警车辆、船舶及人员等,分别由市军区、武警赤壁总队负责指挥。

5.3.2救援力量的任务

救援力量应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执行应急救援指令,按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援进展情况向现场指挥部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现场指挥部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提供现场视频、图像或其他信息。

5.4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现场指挥部应救援力量应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具体落实应急处置方案,按要求将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援进展情况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

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由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交省通运输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处置。

现场指挥部由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咸宁市、赤壁市主要领导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清污救援组、善后(医疗)组、安全保卫组和后勤保障组,根据职责任务具体承担船舶污染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省安监局牵头,咸宁市、赤壁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和批示;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启动相关保障预案,确保现场治安、医疗救援和通信畅通;调集应急救援相关资料;负责现场报告,及时报送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负责新闻报道。

清污救援组:由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专家咨询组以及咸宁市、赤壁市政府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勘察应急事件现场,并由参与现场清污抢救的海事、港航、渔政等法定部门对现场事故公正调查取证,研究现场情况,提出现场清污救援方案;调集应急救援所需器材、物资和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善后(医疗)组:由咸宁市、赤壁市政府牵头,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事发单位及咸宁市、赤壁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主要是配合应急救援工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安置临时疏散人员;进行理赔、安抚工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安全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咸宁市公安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牵头,武警赤壁消防大队、赤壁市公安局和事发单位组成。负责警戒、控制、保护应急事件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水域,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咸宁市、赤壁市政府牵头,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事发单位组成。负责为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急需的应急救援器材与物资。

同时,按照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成立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现场调查工作所取物证等材料,在应急结束后如实、完整、及时送交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较大、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咸宁市、赤壁市领导和交通、海事、港航、渔监、旅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5.5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应装备安全防护用具,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明确事故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故紧急处理方法,并进行进入登记。化学品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在实施应急处置行动中,应急根据事故现场和环境情况,组织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等实施救援。

(1)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要对事故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做出安排。如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政府负责,拟定疏散计划并组织实施。

(2)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行动中服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的指挥,对遇险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6污染应急对策

5.6.1油污染应急对策

油污染应急对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监控但不采取行动。溢油发生在水上且没有对沿岸或敏感区造成威胁。

(2)围控并回收。用围油栏控制油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使用这些设备和器材前考虑风、水流和水文条件。

(3)生物降解。

(4)无害化处理。运送到废物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5.6.2化学品污染应急对策

根据化学品的特性,针对不同物质,采取相应对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气体和蒸汽。尽快根据现场气象情况预测其扩散模式并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监测气体浓度以评估泄漏的严重程度,必要时疏散群众。

(2)溶于水的化学品。主要应急措施是分散稀释,个别情况下也可使用中和剂,如需使用须经慎重评估。

(3)易挥发的化学品。及时疏散人群,如果化学品易燃,可喷洒水以控制火源,同时要监控其挥发特点以便警告公众并预测对环境的影响。

(4)漂浮的化学品。其应急对策与溢油应急对策类似,但要考虑其是否会与应急设备发生反应。

(5)易沉降的化学品。在浅水区可用挖掘或真空设备吸取回收,可行的情况下用遥控潜水摄像机监控以便作业。

(6)包装化学品。在排除爆炸、泄漏等危险的情况下,可用机械抓斗、船吊、渔网等方法回收。

5.7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中止或终止,由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交省通运输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请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中止或终止,由市(州)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请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市(州)政府批准。

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进展情况和专家咨询组评估意见,可在适当时候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并由应急指挥中心向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应满足下列条件:

(1)现场抢险活动(污染物清除、人员搜救、设备打捞或处置等)已结束;

(2)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

(3)污染物泄漏或溢出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得到控制和清除;

(4)对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的威胁已得到排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得到排除;

(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得到良好安置或已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终止命令;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现场指挥部撤销。

6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经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同意,报承担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批准,由承担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调查核实后的船舶污染事件以及应急救援情况、危害控制情况等。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故由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或指定有关部门向媒体发布,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安排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1)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相关船舶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3)救援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4)受影响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5)善后处理情况;(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信息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1)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邀请记者现场报道;(2)开通热线电话,在门户网站开设专题,及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7后期处置

7.1总结评估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经验的总结工作,施行分级总结的原则,要组织专家对特大规模的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咸宁市、赤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较大、一般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交省通运输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对应急行动中的经验和教训加以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报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总结评估主要内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任务的完成情况;应急行动是否符合保护生命、保护水域环境的总要求;救援队伍的规模、设备的使用、应急程度和应急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应急工作中经验和教训。

7.2善后处置

7.2.1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由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责任单位(企业)及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伤亡人员、环境污染给予赔付救治和恢复。当地民政部门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有台办、外侨办等部门负责安置或进行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所使用的各种物资的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尽快更新和配备。

7.2.2恢复重建

(1)安置疏散人员

疏散人员的回迁、补助、抚恤、安置等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处置回收污染物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对所回收污染物的处置与无害化处理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

(3)打捞沉船、沉物

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需要进行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情况,由海事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4)恢复生态环境

当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到的污染影响时,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

7.3赔偿

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船舶污染事故索赔小组,负责协调污染损害赔偿费用的索赔工作。污染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应急处置行动费用和受损方索赔费用。

(1)应急处置行动费用

应急处置行动费用的索赔工作由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向事故责任方提出。

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收集、汇总、整理采取应急处置行动期间所有的相关记录和材料,对应急处置行动产生的费用以及为防止污染损害扩大采取预防措施而产生的费用进行汇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提出索赔请求。

(2)受损方索赔费用

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受损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任方提出索赔。

8应急保障

8.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加强船舶防污应急物资库及应急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交通运输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搜救本市可参与污染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专业救援力量应按照船舶防污染应急机构的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

赤壁市辖区内的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港航企业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船舶防污应急设备。

8.2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污染应急奖励、演练、培训等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参照《赤壁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分中心按规定使用、管理应急经费,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8.3医疗保障

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分中心与当地具有水上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救护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8.4交通运输保障

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分中心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8.5治安维护

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分中心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相关公安部门为污染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8.6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污染应急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应急机构与应急力量之间、应急力量与应急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船舶污染应急机构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包括:水上通信、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8.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8.8技术保障

(1)建立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等常态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3)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完善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4)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

(5)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指导、建议和咨询等作用;

(6)建立通航枢纽应急联合调度制度。

8.9宣传、培训及演练

8.9.1宣传

船舶污染应急机构要组织编制船舶污染预防、应急等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防污染和应急知识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船舶污染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介绍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救援、清污、环保的常识。

8.9.2培训

船舶污染应急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船舶污染应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应急救援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8.9.3演练

长江干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组织举行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水上污染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力量应急处置技能,加强各应急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

10.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赤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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