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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交通运输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8-07-18打印文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火灾隐患,保护人民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良好的工作、生产秩序,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积极推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手段创新,有效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动员全员参与,抓基层、抓基础、抓防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落实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把全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二章 局属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积极参加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局运安股对局属单位消防安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提供单位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范;

(五)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奖惩;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履行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单位的副职担任,直接对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需要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六)完成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并按规定设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订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需要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防火意识和技能;

(六)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所有消防器具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七)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制订单位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八)负责组织特殊工种和危险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

(九)组织员工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十)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并根据情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

(十二)完成消防安全管理人交办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范,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职能部门汇报。

第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除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外,其它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承租方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承担。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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