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赤壁市交通运输局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救援机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4.2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4.3 预案启动
4.4 各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4.5 事件调查、处理与评估
4.6 新闻发布
4.7 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报告、总结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 监督检查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惩处
7.3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赤壁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赤壁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以及在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协作,社会公众支持参与。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交通运输局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属地为主原则,首先应急响应,以保证应急行动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同时向市政府和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应急机构报告,按分级管理权限,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1.3 编制依据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7 《船闸管理办法》
1.3.8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1.3.9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1.3.10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11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修目录》
1.3.12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3.13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1.3.14 《咸宁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1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赤壁市境内港口和航道发生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通航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所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行动,以及由水路交通提供运输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其中,水上生命救助事件适用《赤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赤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赤壁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机构、咨询机构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交通运输局成立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隶属市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局相关股室和市港航局(地方海事处)、市公路局、市运管局等交通系统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运输安全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2.1.1 审定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1.2 收集上报全市水路交通应急预警信息,决定启动与终止一般事件(Ⅳ级)应急救援行动,执行上级交通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对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指令。
2.1.3 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反应工作;
2.1.4 确定水上交通应急科研攻关;
2.1.5 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2.1.6 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应急总指挥,市港航管理局局长(地方海事处处长)担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局运输安全股。指挥部职责如下:
2.2.1 组织制定、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应急运输保障措施,具体指挥和协调IV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2.2.2 执行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好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协调解决重要物资水路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对应急运输实行一定范围的直接组织和指挥,确保运输畅通;
2.2.3 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应急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4 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习;
2.2.5 负责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指定专家组成员与指挥部成员组成的临时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可以直接调用交通系统所有救援力量,需其他部门协作时由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统一协调。主要职责如下:
2.3.1 负责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2.3.2 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2.3.3 确定现场通讯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2.3.4 及时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和结果;
2.3.5 向应急指挥部提出下一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4 救援机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航道、救捞、运输、海事等);
港口和运输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卫生、公安、消防、水利、电力、气象、国土、通讯、民政等);
各镇、办、场、区以及社会公众力量等。
2.5 咨询机构
交通运输局聘请交通应急咨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提供应急决策咨询意见。专家成员包括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内容与来源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内容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水情、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
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事件所在地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公布或提供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报送程序
应急指挥部负责收集各类风险信息并逐级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将预警预防行为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经营管理及建设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
海事、救捞机构: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事件的风险,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设备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及时通报信息,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应急指挥部:对搜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指挥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先期开展预警预防工作,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包括海事、港航、港口等部门和航运企业、船舶的覆盖赤壁水域的网络信息监控系统,推广使用GPS、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通讯等先进工具和监控手段。加强与相邻县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
应急指挥部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确保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通讯的及时、准确和畅通。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别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重要物资紧急运输事件等,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详见表3-1。
表3-1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 | 级别描述 | 颜色标示 | 发生可能性较大的事件情形 | 确认 与 发布 |
Ⅰ级 | 特别严重 | 红色 | ·Ⅲ级及以上航道中断;Ⅲ级及以上航道通航设施特大损坏;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瘫痪 ·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 ·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严重短缺 | 交通运输部水路应急指挥中心 |
Ⅱ级 | 严重 | 橙色 | ·Ⅲ级及以上航道严重堵塞;Ⅲ级及以上航道通航设施特大损坏;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局部瘫痪 ·Ⅳ级航道及通航设施通行中断;一般港口瘫痪 ·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 ·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报告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短缺 | 交通运输部水路应急指挥中心 |
Ⅲ级 | 较重 | 黄色 | ·Ⅲ级及以上航道严重堵塞;Ⅲ级及以上航道通航设施损坏;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受损 ·Ⅳ级航道堵塞;通航设施损失严重;Ⅴ级航道中断及通航设施损失严重;一般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 ·较重人员伤亡、较重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供应紧张 | 交通厅水路应急指挥部 |
Ⅳ级 | 一般 | 蓝色 | ·Ⅳ级航道受阻;Ⅴ级航道堵塞;通航设施损坏严重 ·港口受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 ·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紧缺 | 咸宁市交通局水路应急指挥部 |
3.4.2 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并向应急领导小组和咸宁市交通局应急指挥部报告。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赤壁市应急领导小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Ⅱ级以上(含Ⅱ级)预警信息应逐级报到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Ⅲ级预警必须逐级报省交通厅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Ⅳ级预警必须报咸宁市交通局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等级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确定标准见表4-1。
表4-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
等级 | 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
Ⅰ级 (特别严重) | ·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造成Ⅲ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 ·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含)以上或危机50人以上生命安全 ·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 ·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和产生重大影响 |
Ⅱ级 (严重) | ·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造成Ⅲ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Ⅳ级以上重要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危机30-50人生命安全 ·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
Ⅲ级 (较重) | ·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 ·Ⅲ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Ⅳ级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他Ⅴ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含)以上10以下,或危机10-30人生命安全 ·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
Ⅳ级 (一般)
| ·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造成Ⅲ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 ·Ⅳ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Ⅴ—Ⅵ级航道断航 ·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机10人以下生命安全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 |
4.2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水路交通应急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发生IV级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通报至咸宁市应急指挥部;Ⅲ级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逐级通报至省应急指挥部;I、II级突发事件实行各级同时报送制(2小时内同时报送至咸宁市交通局、省交通厅)。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4.2.1 事件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4.2.2 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4.2.3 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2.4 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4.2.5 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量等。
4.3 预案启动
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县、市从低到高依次响应,应急指挥部在向相关方面报告的同时,及时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的衍生、扩大。
原则上,发生IV级突发事件由赤壁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在Ⅲ级(含Ⅲ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应急行动;赤壁市交通局水路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和协调应急行动。
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可以直接调动交通系统的所有应急资源,当需其他部门支援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或上级指挥机构报告,请求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4.4 各应急机构主要工作任务
4.4.1 应急指挥部
4.4.1.1 接收事件的报告,迅速做出其对水路交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按照需要执行管理控制,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反应行动,并向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报告;
4.4.1.2 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预案;
4.4.1.3 全面指挥本部门或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
4.4.1.4 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工作,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组织提供水路交通紧急物资及人员的运输保障;
4.4.1.5 本部门或本地区应急力量不足时,请求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预案,或报请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的支援。
4.4.1.6 负责对突发事件各阶段应急工作的记录、受灾情况和污染损害赔偿证据的初步审核。
4.4.2 现场指挥部
4.4.2.1 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4.4.2.2 根据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4.2.3 实施属地管理,协助事发地镇、办、场、区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民众情绪;
4.4.2.4 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请示紧急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的救助、通航管制等);
4.4.2.5 当遇到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及时提出由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4.4.2.6 协助完成危险货物和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并做好工作记录;
4.4.2.7 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4.3 应急队伍
4.4.3.1 交通管理部门(包括港口、航道、运输、救捞、海事等)
根据各部门职责,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 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保障及恢复水路交通能力和航道畅通,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水路交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等。
4.4.3.2 港航企业
提供足够的应急储备物资,保持港口设施和船舶处于适用、适航状态,保证在紧急状态时能迅速集结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服从应急指令,及时按要求安排运力和港口设施;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调运和完成情况。
4.4.3.3 相关部门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等级向市政府报告,组织动员和协调相关力量参与应急反应。各方救助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4.5 事件调查、处理与评估
发生IV级突发事件由赤壁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咸宁市交通局督办;Ⅲ级由咸宁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省交通厅督办。I、II级由省交通厅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属下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突发事件。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参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后,各参救力量必须写出应急过程和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录像资料与文字资料上报应急指挥部与协调机构。
4.6 新闻发布
应急指挥部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突发事件的级别和责任范围,确定信息公开或新闻发布的内容和渠道,并及时发布。
4.7 应急解除
4.7.1 应急解除判别指标
4.7.1.1 事件已得到控制;
4.7.1.2 港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4.7.1.3 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7.1.4 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险等)已经结束;
4.7.1.5 危害已经消除;
4.7.1.6 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4.7.1.7 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7.2 宣布应急状态解除的程序
IV级突发事件由赤壁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Ⅲ级突发事件由咸宁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II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市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市政府作好善后工作。
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应尽快更新和配备。
5.1.2 灾后重建
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经费应纳入国家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5.1.3 社会救助
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2 调查报告、总结与评估
应急指挥部负责编写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与总结,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具备资格的研究咨询机构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资料存档。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救灾抢险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在依托和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各船舶、码头和经营管理部门也应完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反应时的信息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资源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在重要港口、重要水域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并掌握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确保应急状态时的资源调配权。
6.2.2 经费保障
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宣传与信息发布
应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6.3.2 人员培训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6.3.3 演习
应急指挥部根据本地的实际,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习,以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6.4 监督检查
应急领导小组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改正缺陷,使应急预案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不断完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周期性评审与备案制度
每两年组织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报咸宁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1.2 本预案实施后应急领导小组将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报告,视情修改、更新预案后报市政府。
7.1.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7.2 奖励与惩处
由市交通运输局与市政府对在落实本预案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现重大失职的人员或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
7.3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