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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4-09-14打印文章

委托单位:赤壁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朱翔

址: 赤壁市河北大道333号

受委托单位: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夏宏春

址:赤壁市赤壁大道247号

为进一步规范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9〕4号)《中共赤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赤编发〔2019〕47号)等交通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赤壁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政执法大队在赤壁市内按以下要求行使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权力。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共赤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赤编发〔2019〕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委托事项(权限)及权限范围

(一)委托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统一实施赤壁市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交通工程造价、交通建设、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行政处罚以及履行与实施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能。

(二)组织协调开展委托单位权限范围内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整治,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6月4日起至公告取消委托之日失效。委托单位因行政执法依据、职能职责调整以及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变更,终止本委托协议的内容。

四、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赤壁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3、委托单位应提供并授权受委托单位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专用章。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只能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赤壁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2、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定期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赤壁市交通运输局的监督;

3、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至第三方;

4、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5、委托执法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因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经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赤壁市交通运输局、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各执一份,报送赤壁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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