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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180天未投入营运车辆的货运业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9打印文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现对我辖区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0天后未投入营运车辆的货运业户(详见附件)进行公告注销,公示期10天,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原发证机构归档赤壁市交通运输局413室),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有异议业户请在公示期间与赤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联系,地点:赤壁市河北大道333号四楼,咨询电话0715-5362063。

附件:《赤壁市超过180天未投入运营车辆普货企业及个体名单

赤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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