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湖北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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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赤壁市发展大道红旗桥社区旁华润电力二期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刘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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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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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1366725XX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4年1月9日、11日、16日、2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将HW08、HW13等2类3项危险废物共35.425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且有7吨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笔录1份5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12页;
3、现场检查笔录3份6页;
4、现场检查照片13组13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6、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
7、现场勘察示意图1组1页;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4页;
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
10、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及转移联单复印件2份4页;
11、授权委托书2份2页;
12、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8页;
13、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复印件1份1页;
14、12345公众平台投诉件3份3页;
15、检测报告(GX2023122709)1份5页;
16、小微企业证明资料1份5页。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组织听证,你公司提出不予处罚请求。听证会意见认为湖北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将危废混入非危废贮存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被查处后积极整改,处罚裁量最终结论将提交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研究后确定。
2023年2月28日我局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准确,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88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罚款幅度裁定的判定标准,对该公司裁量:两年内违反次数,取0%;30吨≤涉及危废数量<50吨,取15%;违反《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其中三项规定,取5%;已停止违法行为,且进行改正,取0%;配合调查,取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三次以上有效投诉)较重(3)级,取10%。合计:0%+15%+5%+0%+0%+10%=30%;该公司属小微型企业,按总表1经济承受裁量基准表,裁量基标取-20%;累计:30%-20%=10%,核实罚款金额为:100万元×10%=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