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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

发布时间:2023-12-14打印文章

赤壁市天诚玻璃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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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尹民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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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记录台帐。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9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3页;

2.2023年1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3.现场检查照片4组4页;

4.现场勘察示意图1组1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1份1页

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5页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3〕28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依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款0.5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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