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
赤壁市天诚玻璃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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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赤壁市高新区中伙社区光谷纵二路
法定代表人:尹民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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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1397180XX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和记录台帐。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9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3页;
2.2023年1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3.现场检查照片4组4页;
4.现场勘察示意图1组1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1份1页;
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5页。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3〕28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依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0.5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