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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7号

发布时间:2023-12-12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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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赤壁市赵李桥镇羊楼洞管委会马鞍街8号

法人代表:邓林霞

身份证号码:42232519600729XXXX

电话号码:1397284XX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信息。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1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

2.2023年11月21日,《现场监察记录》1份;

3.2023年11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3年11月21日,现场执法照片1组;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你公司法人代表邓林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摘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3〕26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咸宁市非税收入账户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行号4035360536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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