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6号
赤壁市方宇磨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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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赤壁市发展大道 161 号
法定代表人:舒建豪
身份证号码:42128120020724XXXX
电话号码:1837153XX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1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压制成型的砂辊坯体在低温数控炉干燥、硬化过程中,数控炉未能关闭,活性炭和 UV 灯管未能及时更换,有机废气未能有效密闭收集处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15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3页;
2、2023年1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3、现场检查照片4组4页;
4、现场勘察示意图1组1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及营业执照1份1页;
6、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1页;
7、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向你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1份1页。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3]24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依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咸宁市非税收入账户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行号:403536053608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