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
赤壁市一禾渔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2302MAC8CQ8L5R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经济开发区中伙光谷产业园横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婷
身份证号码:42128119910211XXXX
现场负责人:陈浩
身份证号码:42128119911222XXXX
电话号码:1562995XX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信息。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17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3页;
2、2023年1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2、2023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4组4页;
4、现场勘察示意图1组1页;
5、公司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2份2页及营业执照1份1页;
6、《授权委托书》1份1页;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摘要1页。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3〕25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0.25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咸宁市非税收入账户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行号:403536053608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