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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

发布时间:2023-12-12打印文章

赤壁市一禾渔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2302MAC8CQ8L5R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经济开发区中伙光谷产业园横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婷

身份证号码:42128119910211XXXX

现场负责人:陈浩

身份证号码:42128119911222XXXX

电话号码:1562995XX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31117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信息。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117日,现场勘查笔录13页;

220231117日,调查询问笔录14页;

220231117日,现场检查照片44页;

4、现场勘察示意图11页;

5、公司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22页及营业执照11页;

6、《授权委托书》11页;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摘要1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325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款0.25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咸宁市非税收入账户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行号:403536053608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


附件:
./t20231212_3395496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