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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柏山村商混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

发布时间:2024-08-15打印文章

湖北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小柏山村商混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项目位于赤壁市赤壁镇小柏山村,总占地面积为30169.89m2,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混凝土搅拌站200m3/h的生产线1条,配套建设石料破碎生产线1条、沙石料储备仓库1800m2、生产辅助用房300m2、办公楼300m2、宿舍及后勤楼400m2以及供配电、给排水、环保设施、道路及场地硬化、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商品混凝土32万m3生产规模。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包括主要为生活污水、搅拌机清洗废水、罐车清洗废水、轮胎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的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山林浇灌,不外排;地面冲洗废水、搅拌机清洗废水和罐车清洗废水经“多级沉淀+浓缩”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轮胎清洗废水经洗车槽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初期雨水经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过程,项目废水均不外排。

(二)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搅拌站粉料筒仓呼吸粉尘、物料混合搅拌废气、给料和输送带粉尘;石料破碎生产线破碎投料粉尘、皮带输送粉尘、堆场及装卸扬尘、车辆运输粉尘、破碎筛分粉尘。

粉料筒仓呼吸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在全封闭搅拌楼内无组织排放,物料混合搅拌废气通过连接密闭搅拌机的袋式除尘器除尘后在全封闭搅拌楼内无组织排放,给料和输送带粉尘通过喷淋洒水、输送皮带廊上部封闭等方式处理。

石料破碎生产线整体密闭,破碎投料粉尘通过喷淋洒水、车间密闭、洒水抑尘等方式处理;皮带输送粉尘通过喷淋洒水、车间密闭等方式处理;堆场及装卸扬尘通过三面封闭加盖顶棚、覆盖并配有喷雾降尘设施等方式处理;车辆运输粉尘通过车辆封闭遮盖、洒水降尘等方式处理;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厂区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需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搅拌楼、石料破碎生产线、原料堆场、石料储备仓库50m范围内之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为皮带机、搅拌机、螺旋输送机、水泵等各类机械设备运行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生的噪声。

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合理布置噪声源、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东侧、南侧和北侧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厂界西侧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生的噪声通过对进出的车辆加强管理,禁鸣限速,合理安排运输及装卸时间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四)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砂石分离机产生的砂石、泥饼、试拌废弃物、收集的沉降粉尘、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破碎线废弃石粉等。其中砂石分离机产生的砂石收集暂存于砂石料储备仓库后全部回用于生产;泥饼、试拌废弃物、收集的沉降粉尘、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破碎线废弃石粉等收集后资源化利用。项目一般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总量控制

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4.527t/a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环评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期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2024年8月13日

附件:
./t20240815_3692665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