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业装备及耐磨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亿达(湖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矿业装备及耐磨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湖北省赤壁市官塘驿镇官塘村16组168号。项目总用地面积37453.14m2,总建筑面积23239.31m2,建设内容主要为3栋厂房、1栋研发楼、1栋办公楼、1栋消防水池及泵房,2栋门卫房及其配套设施等。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产矿业装备(破碎装备)100台/套、各种矿业装备耐磨件(水玻璃砂铸造工艺)5000吨、各种矿业装备耐磨件(消失模铸造工艺)5000吨。本项目使用的中频感应电炉不得用于熔化废钢、废钢生产的钢坯(锭)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取缔“地条钢”有关要求淘汰)。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官塘驿镇的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和初期雨水。
项目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过隔油池、化粪池处理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的旱作标准后用于周围农田沤肥;在项目地势最低处设置1座容积约460m3的事故应急池,使其能够满足厂区事故应急需求。在发生生产事故时,泄漏的物料及消防水通过全厂管网汇集到应急池,防止事故泄露和污染消防水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熔炼、浇注(水玻璃)、落砂、砂处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浇注工序(消失模)产生的苯乙烯、非甲烷总烃,刷漆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机加工工序、氧割、焊接工序、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以及食堂产生的食堂油烟。
熔炼、浇注(水玻璃)、落砂、砂处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负压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浇注工序(消失模)产生的苯乙烯、非甲烷总烃经真空负压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半密闭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由15m排气筒(DA003)排放;刷漆工序产生废气经密闭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由15m排气筒(DA004)排放;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DA005)。
上述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表面涂装”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处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苯乙烯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限值要求。
(三)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双梁起重机、泡沫切割机、中频感应电炉、碾砂机、三维振动台、水环真空泵、退火炉(电热)、循环水系统、供气系统(空压机)、切割机、普通车床、Z50钻床、氩气保护电焊机、弧焊机等机器设备的运行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隔声降噪措施,以保证项目东侧、西侧、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南侧厂界噪声(面向古驿大道一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主要为废聚苯乙烯泡沫、炉渣、收集粉尘、废砂、废冒口、淬火池底渣、残次品、边角料、废水性漆桶等。其中废聚苯乙烯泡沫、炉渣收集后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收集粉尘、废砂、废冒口、淬火池底渣经收集后外售砖厂,残次品、边角料作为原料回用于熔炼工序,废水性漆桶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总量控制
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1.012吨/年、颗粒物2.0318吨/年。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环评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期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釆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