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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科技大学高导热泡沫石墨和高性能碳纤维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17打印文章

湖北灏科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科技大学高导热泡沫石墨和高性能碳纤维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湖北省赤壁市经济开发区中伙现代生态产业园。项目租赁赤壁市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15号厂房,总建筑面积10000m2,其中 15-1#厂房为配套办公用房,15-2#和 15-3#厂房为生产车间。主要建设内容为:投资 3500 万元,建设 30 立方/年高导热泡沫石墨和 10 吨/年高性能碳纤维生产线。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冷却塔排水

项目生活污水和冷却塔排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及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接管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泡沫石墨生产线的沥青熔化系统产生的废气,碳化、石墨化的废气,碳纤维生产线碳化、石墨化的废气,沥青破碎、生碳切割和泡沫石墨检验整形工序粉尘

泡沫石墨生产线的沥青熔化系统产生的废气经反应釜管道收集后先经二级冷凝罐冷凝,碳化、石墨化的废气经炉口管道收集,碳纤维生产线碳化、石墨化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同时项目危废暂存间设置负压抽风系统,以上四种工序产生的废气全部进入RTO炉焚烧,生成的二次污染物SO2NOx、颗粒物,再通过碱液喷淋罐吸收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排放。

沥青破碎、生碳切割和泡沫石墨检验整形工序产生的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排气筒DA001排放的氰化氢、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SO2NOx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氨、H2S排放量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标准,烟粉尘、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标准;DA00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

项目厂界氰化氢、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氨、H2S排放量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标准;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标准

项目设置 100m 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建成后,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反应釜、炭化炉、石墨化炉机器设备的运行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以保证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

()固体废物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主要为废包装物废纤维丝碳分子筛除尘器收尘冷却塔泥渣等。废包装物废纤维丝碳分子筛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定期外售给资源回收单位,冷却塔泥渣由环卫部门清运。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冷凝油高软化点沥青废碱液废电解液废浆料废导热油废矿物油及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总量控制

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24吨/年、氨氮0.002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1647吨/年、颗粒物0.0466吨/年、二氧化硫0.0502吨/年、氮氧化物0.3008吨/年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环评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期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釆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2024年7月16日

附件:
./t20240717_3660441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