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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发布时间:2024-11-08打印文章

当事人名称:赤壁市白石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21281MA48C9PR1J

地址:赤壁市茶庵岭镇白石村六组

经营者:周文焱

身份证号码:42232319690127XXXX

电话号码:1397282XXXX

2024年10月10日、11日,我局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集粪池破损,部分未经无害化处理养殖废弃物(粪污),经集粪池旁污水处理设施西侧外的泄洪沟排入白石港,影响白石港水质。已构成未经无害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证明你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10月10日现场照片1组6张,证明你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10月11日赤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场排污行为对白石港温泉村六组断面水质造成影响的事实;

5.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场发生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

6.《咸宁市水功能区划报告》,证明白石港为Ⅲ类水体;

7.你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周文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场相关信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场可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限你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财务室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附件:
./t20241108_3799148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