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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08-13打印文章

当事人名称:赤壁市祺乐针纺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817707725410

地址: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桂花树路

法定代表人:唐和平

总经理助理:祝正清

电话号码:1807187XXXX

2024年7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水解酸化池外墙底部污水管道有一处老化破裂,污水泄漏随雨水混排外环境呈黑色并伴有异味。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你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10吨印染废水从污水站地面流至黄荆岭雨水排洪沟,排至蒲洪公路泉门村一组楠木垄氧化塘中。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9日微信举报材料截图1份,证明举报你公司泄漏污水排放情况;

2.2024年6月29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发生水污染事故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

3.2024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证明你公司发生水污染事故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

4.2024年7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发生水污染事故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

5.2024年6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9份,证明你公司发生水污染事故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唐和平、总经理助理祝正清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助理身份信息;

7.你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有关意见的函》(咸环保审[2017]70号),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办理情况;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祝正清系你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授权委托全权办理环保案件;

10.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建设平面布局;

11.监测报告(赤环监一质J D〔2024〕032号)1份,证明你公司泄漏的污水排放情况;

12.咸宁市废水重点排污单位文件,证明你公司是咸宁市废水重点排污单位;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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