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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罚〔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6-21打印文章

当事人名称:湖北棱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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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赤壁市中伙铺镇长山社区光谷纵四路西侧1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

理:陈

2024年5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新建1800KW导热油备用锅炉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于20241月开始建设,现已建成并处于调试阶段。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经理陈琳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人和经理身份信息;

2.2024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5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5.产品销售合同,证明新建1800KW导热油锅炉投资的情况;

6.《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函》(咸环审〔2022〕15号),证明你公司年产1200万平米功能化多层复合高分子薄膜项目环评审批的情况;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示,证明你公司年产1200万平米功能化多层复合高分子薄膜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情况;

8.环保技术咨询合同,证明你公司与第三方环评公司签订环评编制合同的情况;

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陈琳系你公司经理职务,授权委托全权办理环保案件的情况;

10.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平面布局的情况;

1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停止建设导热油备用锅炉项目;

12.《关于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你公司获得环评批复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赤)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停止建设并积极整改,于2024年5月29日取得环评批复。根据2024年5月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作出的《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咸环赤案审决字〔2024〕5号)结论,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应深刻认识自身违法行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以免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

2.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主动担负起保护环境、防范污染的社会责任。

联系人:洪援辽、易海强        话:0715-5355351

址:赤壁市营里街121号    邮政编码:437300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 61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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