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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6-12打印文章

当事人名称:赤壁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81MA490RL34G

地址:赤壁市车埠镇车埠村7组

法定代表人:孙辉

身份证号码:42230219760715XXXX

电话号码:1887283XXXX

2024年5月9日,我局依托无人机等监管方式,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石料破碎水洗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未有效收集处置外溢至厂区外水塘,影响水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2. 2024年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5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1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发生违法行为的地方;

5、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法定代表人孙辉、胡昕(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人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关于“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你公司所需处置费用为 6.92万元,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经2024年5月30日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财务室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t20240612_3617646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