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8号
当事人名称:赤壁晓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小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81MA49LM816E
地址:赤壁市车埠镇熊家岭村7组
2024年5月13日、1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生猪养殖场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开始饲养生猪,违反建设项目竣工“三同时”制度;
2.生猪养殖场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经雨水沟直接排入南侧外水塘,对水塘水质造成了影响。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3日、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2. 2024年5月13日、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5月13日、16日,现场照片证据10份,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5月11日,赤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场排污行为对南侧外水塘,造成了影响的事实;
5.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场发生违法行为的地方;
6.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法定代表人龚小平、龚胜星(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场相关信息及法人身份信息;
7.赤壁晓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一览表,证明你公司养殖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第二十条关于“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关于“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一条关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2024年5月30日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开始饲养生猪,违反建设项目竣工“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7000元(大写叁万柒仟元整);
2.对生猪养殖场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经雨水沟直接排入南侧外水塘,对水塘水质造成影响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综上,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财务室联系人:项虹,0715--5355351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