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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6-11打印文章

当事人名称:湖北亨源凯石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81MA49RBK58M

址:赤壁市赤马港赤壁大道创新聚集六区212-216(生产区:赤壁市斋公岭工业园)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15日、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年产200万吨骨料生产线项目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39月开始建设,主体工程于2024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2024年2月1日获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咸环赤审字〔2024〕7号),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相关信息及法人和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鲍伟系你公司开发副总,授权委托全权办理环保案件;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4.2024年4月11日、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现场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骨料生产线项目建设平面布局的情况;

6.2024年4月11日、15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未审批就建设及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7.2024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环评编制人员)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生产设备情况;

8.2024年4月11日、15日现场照片证据9份,证明你公司两条生产线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以及生产机制砂的现场情况;

9.部分生产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生产设备、价格情况;

10.部分原料入库、产品销售磅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骨料生产线项目的生产原料、产品情况;

11.2024年4月15日情况说明及2024年2、3月份利润报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投入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类型;

12.年产200万吨骨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批复时间及内容;

1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骨料生产线项目在赤壁市发改局备案情况;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封面页、13、14、15、23、24、54、56页及相关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会专家意见及修改清单、项目设备平面布置图)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时间、评审时间和主要生产设备、产品、产量,以及环境保护治理措施的情况;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第三方环评公司签订环评编制合同的时间情况;

16.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赤壁市供电公司营销部提供的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用电单1份,证明你公司投入生产的用电情况;

17.湖北永九星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出具的资产价格咨询评估报告》2份,证明你公司投资金额的情况;

18.2023年11月16日、2024年3月27日、29日,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下达《环境监察意见书》(1份)、《整改通知书》(2份),2024年4月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问题整改要求的情况;

19.2024年4月10日云上咸宁报道信息,证明你公司环境问题及生产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2024年5月20日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年产200万吨骨料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湖北永九星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评估投资额为3192580.00元(3192580.00×1%=31925.80元),罚款人民币31926.00元(大写叁万壹仟玖佰贰拾陆元整);

2.年产200万吨骨料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200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综上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251926.00元(大写贰拾伍万壹仟玖佰贰拾陆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财务室联系人:饶萍 0715-535535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7

附件:
./t20240611_3616171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