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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5-31打印文章

当事人名称:余小超(废机动车拆解项目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770412XXXX

地址:赤壁市蒲圻循环经济产业园

2024511,我局对赤壁市蒲圻循环经济产业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新建废机动车拆解项目于2024年2月建设,已建成一栋生产厂房,安装的生产设备处于调试阶段,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情况;

2.2024年5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情况;

3.2024年5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余小超身份信息;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项目建设平面布局的情况;

6.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土地租赁的情况

7《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该项目环评手续督办的情况;

8.《资产价格咨询评估报告》1份,证明该项目投资金额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该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根据湖北永九星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评估投资额为60.0460万元,核实罚款金额为:60.0460万元×1%=0.60046万元,取整为6005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5元(大写陆仟零伍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饶萍,0715-535535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530

附件:
./t20240531_3604892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