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
办公地址:赤壁市营里街121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联系方式:0715-5882548
负责人姓名:伍火平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赤壁市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按要求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赤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减排和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委托,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赤壁市、陆水流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落实辖区内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根据授权对镇、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协调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辖区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辖区内履约活动。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第四条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档案管理、信息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政策、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生态环境重大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起草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预决算绩效管理工作。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配合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施方案,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及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县域内对重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督察整改、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
(二)综合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生态环境舆情的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配合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三)自然生态股。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固体废物转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污染防治股。指导和监督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与考核,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实施县承担的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6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