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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自然资规罚字〔2024〕001号

发布时间:2024-02-19打印文章

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公告

被处罚公司:赤壁市湘北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YWB8XB

地址:赤壁市赵李桥镇羊楼司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张绪文

2017年8月,赤壁市湘北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将赵李桥镇羊楼司村十组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加工厂房,存在违法用地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公司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当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公司主体合法;

2、询问调查笔录、赤壁市湘北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用地行为存在;

2024年1月25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向当事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赤壁市湘北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3787.0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违法占用的184.4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2.对赤壁市湘北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874.88平方米,按耕地开垦费1.5倍(42.03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6771.21元,占用林地122.29平方米,占用村庄用地139.60平方米,占用采矿用地34.7平方米,占用设施农用地2799.95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0965.4元。共计人民币67736.61元。

当事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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