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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自然资规罚字〔2022〕004号

发布时间:2022-11-08打印文章

当事公司:湖北清轩茶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522WX2

地址:赤壁市赵李桥镇京广大道砖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斌清

授权委托人:吴河清

2019年9月,湖北清轩茶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赵李桥镇赵李桥村(107国道旁)集体土地3716.04平方米,用于建设厂房和办公房屋(该土地纳入赤壁市2019年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申报,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2020〕1934号),存在违法用地(未供即用)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公司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当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当事公司主体合法;

2、询问调查笔录、湖北清轩茶业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用地行为存在;

3、涉案地块(赤壁市2019年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证明当事公司违法用地(未供即用)事实。

2022年9月13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向当事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2年10月10日举行湖北清轩茶业有限公司违法用地(未供即用)一案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湖北清轩茶业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违法占用的3716.04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2.对湖北清轩茶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3716.04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55740.6元。

当事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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