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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1打印文章

当事人: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281011346154H

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东风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克方

授权委托人:涂见龙

2021年,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中伙铺镇中伙社区十三组集体土地4285.71平方米,用于建设供水厂房(该土地纳入赤壁市2021年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申报,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2021〕1276号),存在违法用地(未供即用)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

2、询问调查笔录、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用地行为存在;

3、涉案地块(赤壁市2021年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证明当事人违法用地(未供即用)事实。

2022年9月2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违法占用的4285.71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2.对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占用的4285.71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64285.65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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