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4【打印文章】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照先进省市标准,依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论证、评估、检查等中介服务事项,制定《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见附表),明确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等,并动态调整更新。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依托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现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
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 | |||||||||
(共计14项)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办事 时限 | 收费 标准 | 中介服务收费依据 | 备 注 |
一、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
1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技术评审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2 |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 矿业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依据 |
3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 1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 17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4 | 土地评估报告编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1994]2017号)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依据 |
二、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
5 | 涉及继承的不动产公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公证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公证,审批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6 | 涉及继承的不动产公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公证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公证,审批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 |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 | 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 |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测绘 | 规划条件核实、土地验收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 1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 17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 1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 17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编制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探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公布,第653号令修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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