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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重点工作的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4-08-23打印文章

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鄂财采发〔202310号)、《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要求,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压实“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人主体责任,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数字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1、采购人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及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应编尽编、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准确性,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2、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切实落实支持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评审优惠、消费扶贫、政采贷等系列措施,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3、采购人应依法全面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做好与代理机构在线签订委托协议、在线确认采购文件、在线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在线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等工作流程,各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必须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备案,并确认合同信息同步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意向公开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4、采购人应当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和资金支付,落实预付款制度,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诚信状况,鼓励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支付预付款;对于中小微企业、资信良好的供应商,鼓励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轻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

5、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严格落实强制采购。对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支持优先购买。在工程项目中要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制定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采购、应用绿色建材。

6、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7、采购人应当严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自查在政府采购中是否存在收取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的行为;自查在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中是否存在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行为。发现问题迅速开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8、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采购人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纠纷的管理,畅通纠纷接收渠道,建立工作台账。遵循事实清晰、程序合规、依据充分的原则处理纠纷,确保每起纠纷都能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应及时向当事人及相关利益人反馈纠纷处理结果,增强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9、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自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有损营商环境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将予以反馈通报,采购人应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整改。达到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的项目,均需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也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否则中标企业无法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10、财政部门已将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纳入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对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合同、不按规定公开各类采购信息、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财政部门将按5%10%的比例调减该单位次年部门预算。

赤壁市财政局

20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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