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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9打印文章

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切实做到减环节、降成本、提效率,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5号)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供应商仅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并没有失信记录的,可不再要求其提供纳税证明、财务报告等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适用于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通过赤壁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继续按照网上商城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二、承诺形式

供应商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承诺内容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四、承诺责任

供应商应当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既要通过“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又要坚决打击虚假承诺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各相关单位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附件:赤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赤壁市财政局

2024年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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